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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9-16 9:18:17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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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批准,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全文共321字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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