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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6-02 作者 来源: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年10月30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出本决定。

  一、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用煤企业除外)、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和洁净型煤“煤改电、煤改气”(以下简称“双替代”),2019年11月15日前,平原地区(不含滑县)全部完成“双替代”。2020年取暖季前,滑县全部完成“双替代”。

  二、2019年11月15日前,对已完成集中供热、“双替代”的区域,由安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划定为“禁煤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不断扩大“禁煤区”范围。

  三、2019年11月15日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散煤“清零”,“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用煤企业除外)。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用煤企业除外)。

  “禁煤区”外,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用煤企业除外)。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或未实现“双替代”的区域,村(居)民生活应使用洁净型煤,洁净型煤配送网点予以保留。禁止使用散煤。

  四、禁止为散煤经营者和“禁煤区”内的洁净型煤经营者提供场所或运输、储存等条件。

  五、市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散煤污染治理决定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决定落实到位。

  六、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双替代”和洁净型煤替代提供政策支持,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对贫困户等特困群体要建档立卡,提供炊事、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对“双替代”设备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并监督设备供应商做好相应的维修服务。

  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应急预案,在电、气能源短缺的情况下,保障村(居)民炊事、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七、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散煤污染治理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个人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八、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民现存自用散煤、洁净型煤、炉具进行回收。对违反规定使用散煤、洁净型煤的村(居)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缴其“双替代”有关政策奖补资金。

  九、本决定所称用煤企业是指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

  所称散煤是指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燃煤以外的散烧煤,包括生活燃煤、农业生产燃煤、商业及公共机构燃煤、工业小锅炉和小窑炉燃煤等。

  所称洁净型煤是指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相关1号标准要求的民用型煤。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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