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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2022(第2号)

发布时间: 2022-05-20 作者 来源:

  滑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第2号)

  为有效保护环境,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区域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宣传农作物秸秆还田对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的重要意义及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积极引导、组织农民通过机械粉碎、秸秆打捆、速腐沤制、氨化、秸秆沼气、青贮等措施,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组织农办、环保所、派出所、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严格落实麦收防火责任,确保小麦颗粒归仓,防止大气污染。

  五、对擅自焚烧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干扰执行禁烧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放火、焚烧秸秆,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六、严禁在路边、村边、渠边、树下、通讯光缆和高、低压变电设施、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对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要立即清除、登记在册、留档备查。因打场晒粮、堆放秸秆导致火灾发生的,对打场晒粮和堆放秸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拘留;对造成树木、电力、通讯光缆等公共设施毁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麦田收割后要及时妥善处置遗留秸秆,防止发生火灾。

  八、凡发生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乡镇(街道)、村,将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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