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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20-2021-00008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09-22 10:00:39
  • 标  题: 滑政办〔2021〕2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办〔2021〕24号
    发布时间: 2021-09-22

滑政办〔2021〕2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2日

  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全县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滑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实行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科学决策、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六、应急指挥机构

  (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二)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文件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部门职责

  县委办:负责统筹组织领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县纪委监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违纪案件查处和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县委组织部:激励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指导各级党委(党组)在一线发现、考验优秀干部,及时表扬,大胆使用;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肃处理。

  县委宣传部:配合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委统战部:督促抓好宗教场所突发事件处置措施落实。

  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政法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社会稳控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规范设置二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基层医院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核酸检测能力,打造高效一流的流调队伍;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冷链食品病毒检测工作,依法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采取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因素通过交通工具扩散,组织做好通过公路、铁路等进出本地区人员的健康监测和运输工具的洗消,指导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员限流和防护措施;会同公安等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和相关物资的及时运送,以及相关应急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

  县教育局: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做好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指导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县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督促其规范配置应急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监督指导应急措施的落实。

  县文广体旅局: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企业的卫生管理,对文化娱乐和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劝阻、限制文化娱乐和旅游活动。

  县住建局:做好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居住环境以及食品卫生安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蔓延。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总站: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畜禽疫病监测、强制免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林业部门对野生动物疫情实施监测,预防野生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向人类的跨界传播;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调查以及无主动物的收置、防疫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信访案件的受理、调解、转办和督办。

  县发改委:制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资保障能力;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价格监测。

  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做好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政策落实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供应;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处理各项措施要求,综合协调各部门应急衔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安全和市场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农贸市场、海鲜售卖点、畜禽交易场所和餐饮饭店等管理场所环境消杀工作的监管;做好农贸市场、乡镇商超、餐饮饭店等场所国产和进口冷链食品病毒检测的宣传、发动、组织等工作,及时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和环境样本信息,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样本采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商家,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停业整顿;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

  县广电中心:在广播、电视频道开辟卫生健康专栏,普及疾病防控等健康科普知识,引导群众养成良好公共卫生习惯,主动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相关病例人员的医保费用核算、报销和支付等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的应急招标采购提供交易平台。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救援队参与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事件等级,经县政府同意,负责向社会各界发出人道主义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审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人行滑县支行: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金融支持政策的制定落实和金融市场监管。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快递邮寄业务。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气象信息,运用气象数据加强形势研判和预警。

  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加强监管,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和质量安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组织做好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场所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商务、粮食和储备、电力等部门加大生活物资调配供应力度,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供电。

  宣传、网信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和处置,督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落实舆情引导处置主体责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虚假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指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基层组织协助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辖区内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应急值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农贸市场环境整治,防止疾病传播;加强健康教育,教育群众室内常通风,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舆情引导,科学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护知识;做好来滑人员的排查、管控等工作,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未详细列出职责的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人员健康教育

  七、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专家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事项提出专家意见:

  1.应急预案的拟订和评估;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趋势评估和研判;

  3.传染病输入风险分析评估;

  4.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防控措施;

  5.应急医疗救治方案;

  6.公众沟通、科普宣教;

  7.其他需要由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的事项。

  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物资与经费保障

  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有关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四)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应急指挥部成立七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委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大数据局、县委外事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等参加。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 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组织服务好指挥部各类会议,及时整理发送各类文件和材料;接收群众反映相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安排防控;协调各工作组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排查管控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 县大数据局、县红十字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参加。负责摸排返滑人员信息并及时上报;负责在全县各汽车站、高速口及主要交通路口设卡检查;负责协调全县各乡镇(街道)、村庄设卡立点和登记相关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排查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3.防控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总站、县商务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大数据局、县红十字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参加。负责组建我县疾控专家组,指导全县规范开展突发事件疾病防控工作;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负责相关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基层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标本运送;负责督促落实各类隔离措施,负责督促基层规范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负责指导、督导隔离场所消毒、消杀等防控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院感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指导落实国家发布的各项诊疗规范;负责组织对指定医院收治疑难病例的会诊;负责血液调配、急救车辆调度;负责汇总上报全县医疗救治情况。

  4.社会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文广体旅局、县广电中心等部门参加。配合上级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增强公众防护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每日舆情收集与评估上报。

  5.物资保障组

  由一名县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负责人担任,县发展改革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做好救治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工作;负责市场综合监管和市场秩序维护,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6.督导督查组

  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体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督促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守职尽责,对不作为、慢作为和落实党政决策不力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依法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负责对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资金保障和物资落实、防控工作和疫情监测报告等重大事项的督导。因失职失责,涉嫌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

  7.稳定应急组

  由县政法委牵头,县委统战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做好治安保障工作,严防借机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等的防范保护;负责制定应急管控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实施应急管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在上述工作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其他工作组,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

  各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包含党政领导职责、社区应急处置措施、人财物保障等各方面内容的相关预案方案。

  八、信息报告

  (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和信息报告网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网络管理、使用、维护和突发事件的日常报告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四种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按省、市、县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准确上报。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报告后,除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调查核实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县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

  (六)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和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人和举报资料予以保密,必要时,对举报人给予保护。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九、应急处置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决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滑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县疾控中心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和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并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意见。

  县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和监督监测,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及相关的工作。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权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十)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决定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点,对进出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查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查验,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规定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转送至县传染病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和收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十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居(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防治的相关知识。

  (十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或根据上级要求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疫情流行状况对流动人口做出限制流动的决定。

  (十四)物资保障组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县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因上述人员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而解除其劳动关系。

  十、应急响应

  (一)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我县启动相应响应。当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或兄弟县区给予支援。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三)响应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县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6.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道路等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辖区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8.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与个人防护;组织医务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卫生防疫、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9.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决定,可以划定控制区域,宣布本辖区内的疫区范围。

  10.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11.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12.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3.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4.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一般、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五)善后处置

  1.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六)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十一、附则

  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2.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3.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4.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名单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型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区)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4.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县辖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县辖区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县内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县辖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县辖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县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县辖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辖区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名单

  一、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黄 海 主 任    赵 璇 副主任

  雷兆林 副主任    毛乾锋 副主任

  赵建峰 副主任    付长营 结防科科长

  刘春红 消杀科科长  耿青青 检验科科长

  田维华 计免科科长  冯新志 职防科科长

  付 玲 艾防科科长  李庆香 慢病科科长

  祝 亚 传防科科长

  二、滑县卫生计生监督局

  徐志远 副局长    胡社刚 副局长

  邵东燕 副局长    尚振滑 医疗卫生监督三科副科长

  武卫涛 公共卫生监督二科副科长

  三、滑县人民医院

  李凤垒 院长  曹黎冉 党总支书记

  李建刚 副院长   胡绍用 工会主席

  吕绍江 院长助理 宋朝晖 院长助理

  王 强 医务科科长    安保霞 护理部主任

  王少霞 感控科科长     武志宇 感染性疾病科科长

  张葱葱 疾控科科长    胡翀蔚 消化内科主任

  李跃州 心内一科主任     刘文立 心内二科主任

  顾玉旗 呼吸一科主任    张子相 呼吸二科主任

  牛顺海 肿瘤一科主任    侯铁军 肿瘤二科主任

  孙 勇 放疗肿瘤科主任   吕绍娟 放射科主任

  采保华 磁共振科主任    于东游 儿科主任

  姜建华 普外一科主任    李长河 重症医学科主任

  四、滑县中医院

  万振非 院 长      杜文飞 副院长

  乔天德 副院长      许卫红 副院长

  郭东升 副院长      刘广赞 医务科副科长

  胡孟英 急诊科主任    张东升 内二科主任

  张成双 内四科主任    刘广奎 内六科主任

  胡双轩 内七科副主任   禹凤普 外科主任

  冯进磊 肾病科副主任   于全华 肛肠科主任

  李锦雯 妇产科主任    姬伟奇 儿科副主任

  祁凤兰 眼科主任     李伟山 麻醉科主任

  王 翔 检验科科长    万俊梅 放射科主任

  刘 芳 B超室主任    郜青丽 院感科科长

  王 蕊 疾控科科长    谭莹洁 护理部主任

  郭艳丽 6S管理办公室主任 郜 绘 急诊科护士长

  李晓芳 内一科护士长   董 丽 内六科护士长

  郭 丹 ICU护士长

  五、滑县中心医院

  魏 健 副院长      陈光辉 副院长

  谢佳威 副院长      贾振魁 医务科科长

  周素萍 护理部主任    田秀领 综合科主任

  南素红 肝病科主任    周广俭 结防科主任

  韩利瑞 检验科主任    韦金洲 影像科主任

  杨振陆 心血管内科主任  靳 洲 神经内一科主任

  冯军显 神经内二科主任  失 焱 呼吸内分泌科主任

  韩记森 急诊科主任    马德青 泌尿外科主任

  翟秋建 普外科主任    牛瑞霞 妇产科主任

  刘国谈 五官科主任    刘会彩 儿科主任

  王晓永 肿瘤科主任    王世界 麻醉科主任

  申桂丽 感控科科长    程延濮 感控科科长

  六、滑县妇幼保健院

  朱刚稳 院长       陶宝玲 副院长

  陈荣廷 副院长      贾朝栾 副院长

  攸高翔 医务科副科长   杨红莉 护理部主任

  宋会娜 院感科科长    卢 芳 产一科主任

  郭初敏 产二科主任    陶江涛 儿科主任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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