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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20-00004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2-13 15:49:14
  • 标  题: 滑政〔2020〕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2020〕3号
    发布时间: 2020-02-13

滑政〔2020〕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13日

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相关要求,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依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实现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为基本原则,以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为稳定生猪生产创造必要条件。

二、禁养区划定调整的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立足生态环保新要求,确保我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又要兼顾农业生产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又不能片面强调畜禽养殖污染,影响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调整禁养区既要考虑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要求,又要尊重畜禽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三)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又要结合畜牧业法律法规,工作中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之外,不得再划定禁养区,重点解决好城镇居民集聚区等环境保护问题。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6.《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7.《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滑县“千吨万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的通知》(滑政办〔2019〕40号)

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四、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滑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道口镇人民路南段,共7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东至文明路、西至大宫东路东边界、南至新飞路、北至振兴路的区域。

(2)半坡店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3)滑县牛屯镇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管站厂区及外围东3米、南25米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4)滑县焦虎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管站厂区及外围南10米、北1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5)滑县瓦岗寨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6)滑县留固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管站厂区及外围东至213省道的区域。

(7)滑县赵营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管站厂区及外围南20米至006乡道的区域。

(8)滑县桑村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管站东院“1号取水井”,水管站西院及外围30面的区域“2号取水井”。

(9)滑县万古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管站厂区及外围西13米、南13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0)滑县高平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水管站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30米、南20米、北40米的区域。

(11)枣村乡马庄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东至028乡道,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2)枣村乡宋林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13)留固镇五方村地下水井群(共8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西至213省道,3、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5、6、7、8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4)留固镇双营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15)半坡店镇西常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6)半坡店镇王林村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17)半坡店镇东老河寨村地下水井(共1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

(18)王庄镇莫洼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19)王庄镇邢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20)小铺乡小武庄村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21)焦虎镇桑科营村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北至054乡道,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22)城关街道张固村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23)滑县新区董固城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24)上官镇吴村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西南至215省道,3、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25)上官镇孟庄村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3、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26)上官镇上官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27)上官镇郭新庄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28)八里营镇红卫村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西至002县道,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29)八里营镇卫王殿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30)大寨乡冯营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31)大寨乡小田村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4、5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32)高平镇子厢村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33)白道口镇石佛村地下水井群(共6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4、5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东南至101省道,2、3、6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34)白道口镇民寨村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35)老店镇吴河寨村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西南至008县道,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且西至008县道。

(36)老店镇西老店村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4、5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37)瓦岗寨乡大范庄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且西至056乡道,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且西至056乡道。

(38)慈周寨镇西罡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39)慈周寨镇慈一村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水厂内区域,2、3、4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40)慈周寨镇寺头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2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41)桑村乡高齐丘村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42)老爷庙乡孔村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43)老爷庙乡王伍寨村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44)老爷庙乡西中冉村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5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3、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45)万古镇梁村地下水型水水井群(共7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4、5、6、7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二十)牛屯镇

(46)牛屯镇张营村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2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

(47)牛屯镇位园村地下水型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范围(区):1、3号取水井外围30米及水厂内部区域,2、4号取水井外围30米区域。

2.滑县县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畜禽规模养殖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奶牛常年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1只肉鸭按1只肉鸡,1只蛋鸭按1只蛋鸡,1只肉鹅按照2只肉鸡,1只蛋鹅按2只蛋鸡,1头驴或马按1头肉牛进行换算。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5)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门分工

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职尽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划定、规范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对兴办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备案,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自然资源部门: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空间,负责落实可养区内畜禽养殖用地工作。

公安、财政、城管、宣传、广播电视、水务、林业、教育、文化、旅游、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统计上报,制定禁养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关停、搬迁或整改计划;负责循序渐进完成辖区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任务。

七、保障措施,严格落实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做好排查,及时上报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清单。禁养区范围内确需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需要自行安排搬迁、关停、拆除,2020年底前不搬迁、不关停、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摸底登记,建立台账。

八、附则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畜禽,其他品种动物有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养殖小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为每个小区内养殖5户以上。

(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及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七)本方案出台后立即实施,《关于印发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滑政〔2016〕69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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