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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20-00008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6-28 15:45:13
  • 标  题: 滑政〔2020〕10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2020〕10号
    发布时间: 2020-06-28

滑政〔2020〕10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2006年1月,县政府出台了《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若干补充规定》(滑政〔2006〕1号),我县实行医疗保险风险补偿金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保障了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但同时也增加了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根据我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担当作为大学习大讨论大提升活动要求,为切实减轻困难企业和职工负担,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补偿金制度。《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若干补充规定》(滑政〔2006〕1号)第二章第三条和第四条、《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滑政〔2014〕33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款同时废止。现将医疗保险风险补偿金取消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长期欠费单位

医疗保险风险补偿金取消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内长期欠费单位需按原计划补清欠费,并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参保职工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欠费单位补清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仍可按规定报销。不能补清欠费的,暂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对欠费期间未及时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的单位,需先补清欠费后,再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整体停保单位

在此之前已整体停保的单位,医疗保险风险补偿金取消后,可以恢复职工医保关系,但停保期间,单位职工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对停保期间有人员信息变更的单位,职工医保关系恢复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未尽事宜,由滑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2020年6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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