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彦林
受委托单位: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第40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安全保障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责任,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二)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全县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工作以及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四)在法定权限内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范围
在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事项。
2.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终止委托。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
2.主动接受指导、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检查,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3.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受委托单位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机关报备。
4.在实施委托事项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5.受委托单位应当常态化组织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7.受委托单位应当对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8.及时归档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6年 月 日至2030年4月30日。
六、其他约定
1.委托书未尽事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盖章签字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3.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 滑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