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村乡人民政府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我乡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全乡范围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任何单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拘留和罚款处理。
三、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鼓励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72-8261396、8261860
枣村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