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丁现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交通警察严格管理电动三、四轮车的提案》收悉,提案紧扣民生热点,对于提升我县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规范车辆通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我局监管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品属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以及工信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等相关规定,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均属于低速电动车,归类为道路机动车辆。
二、关于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电动三四轮车生产准入管理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50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度,由工信部负责相关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目前大多数电动三四轮车尚未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因此,市场上销售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查处。
(二)关于“电动三(四)轮车”拼改装行为及维修环节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GB7258-2017标准,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拼改装经营活动的监管,法律已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等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监管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该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及非法改装机动车的执法权限。第四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电动三轮车报废回收监管职责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门主管机动车报废回收监管工作。《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三轮车的报废回收相关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
(四)关于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
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环节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按照协同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工信、公安、交通等部门不断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局积极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立足部门职责,坚持“服务在前、监管为要、执法必严”的工作方针,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一体部署,持续推进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不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局高度重视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局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贯彻落实市局工作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印发方案通知,明确各部门、各乡镇工作职责,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指导实施整治工作,以实际行动回应代表关切。并加强各乡镇工作督导检查,形成“源头治理、过程监管、结果反馈”工作闭环。
(二)加强质量监管。通过现场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明查暗访等方式,排查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单位经营资质是否齐全,在售车辆随车单据是否完整,是否主动履行上牌登记及车辆属性告知义务;督促指导各销售门店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产品进销货台账,确保“来源可溯、质量可控”。目前,共检查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单位120家,出动执法人员254人次。
(三)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市局工作部署并结合市场销售实际,组织开展销售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核查销售企业所售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未获得3C认证及冒用认证证书的电动三轮车,销售的电动四轮车是否持有合格证。自整治以来,办理电动三轮车案件12起,2026年发现电动三轮车相关违法线索2起,正在调查处理中。对未严格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经营者下达责令改正、提醒敦促函共11份。
(四)强化宣传引导。对电动车经营主体建立常态化集体警示约谈制度。近期联合县交警大队对县域内23家品牌代理商组织开展了规范经营告诫会,宣贯相关政策法律规定、通报有关典型案例、告知登记上牌有关事项及落实经营质量主体责任有关规定。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告诫,利用认证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在电动车集中销售市场、专营店等重点场所举办宣传活动5场。及时发布电动三四轮车产品消费提示和质量安全提示,并逐户张贴悬挂,督促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合法合规购买使用电动车。其间,制作、发放监管提示、消费提醒、告诫书、条幅等宣传材料600余份(条),有效提升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强销售领域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监管。
(一)形成监管合力。主动对接公安交管、工信等部门,推动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对车辆拼改装行为及未列入国家《公告》的违规车辆生产、销售行为,及时移交并配合主管部门查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违法销售线索,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治格局。
(二)持续宣传教育。对销售门店持续开展宣传引导,明确监管要求,引导掌握车辆合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商户知底线、守红线。面向消费者多渠道普及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知识,利用微信公众号及媒体专栏,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和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非法车辆,守法出行。
(三)加强执法监管。继续加大对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强对产品聚集区、城乡接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重点检查,拧紧责任链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销售“三无”产品及虚假宣传等行为。
(四)探索多元共治。鼓励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社区等参与,推动低速电动车保险落地、二手车置换、报废回收等配套服务,逐步化解存量车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