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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政复决字〔2025〕417号

发布时间: 2026-01-22
作者:
来源: 司法局
 

  滑政复决字〔2025〕417号

  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告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XX月XX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滑县XXXXX商贸店经营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2025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于XX月XX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就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并于XX月XX日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提供地址及联系电话,通过邮政EMS邮件方式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于XX月XX日收悉。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是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

  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已经履行且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XX月XX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XX月XX日进行受理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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