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于2026年6月8日到该公司开展执法核查,核查当日该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由安全管理员郭某陪同核查,经现场调取监控发现:该公司于6月2日12时02分加油工曹某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塑料桶内加注散装柴油。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主加油机”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加油工曹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