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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某装饰建材批零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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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接局交办举报件,举报内容称:滑县某装饰建材批零部加工厂未设置合规的中央除尘系统,而是在厂房外侧临时搭建简陋小屋作为重力沉降室;沉降室周边及车间积尘严重;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核查当日,该批零部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由车间主任刘某陪同核查,情况如下:该企业除尘方式采用临时搭建的简易重力沉降室;未发现沉降室周边及车间明显粉尘;该企业设备旁边张贴有粉尘清扫制度,有粉尘清扫记录。

  该装饰建材批零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装饰建材批零部作出“罚款1.5万元 (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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