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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10-20
作者: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于2026年6月22日到滑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核查,核查当日该加油站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由安全管理员胡某陪同核查,经现场调取监控发现:1、该加油站于6月14日9时39分加油工徐某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塑料桶内加注散装汽油,9点40分加注完毕;2、该站加油工徐某加注散装汽油期间未穿防静电工作裤、防静电工作鞋。

  该加油站上述第1条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主加油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上述第2条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B:“有2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加油工徐某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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