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9〕44号
滑县桑村鸿福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0G18U07
地址:滑县桑村乡桑村集
经营者:申守业
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对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桑村乡桑村集。2019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营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19年3月20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3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31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