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滑县精醇塑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滑环罚决字〔2019〕92号
处罚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类别2:罚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4Q38F1P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事由:2019年5月1日,安阳环保公安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台造粒挤出机正在生产,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法定代表人姓名:宋国灿
处罚机关:滑县环境保护局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日期:2019/06/28
数据更新时间戳:1578015816822
地方编码:4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