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0〕33号
滑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26417491597L
地址:滑县新区文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凤垒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对你单位水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联网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南段。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已建成投运,排污口运行正常,自动监测仪、数采仪、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铺设网线,未与我局的监控设备联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滑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滑县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滑环〔2017〕38号)、《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工作的通知》(滑环〔2017〕3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3月5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9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9〕199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不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