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0〕59号
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897119474
地址:滑县道口镇卫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道口镇卫河路1号。2019年12月17日,安阳市环保公安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混料车间多边锯正在生产。根据《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19〕326号)和《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调整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20〕1号),上述日期处于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期间。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I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19〕326号)复印件、《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调整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滑环攻坚办〔2020〕1号)复印件、《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5月14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5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原条文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