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0〕78号
滑县高平远大金刚石磨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18DLD4L
地址:滑县高平镇河门头村
经营者:郭书哲
我局于2020年1月6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高平镇河门头村。2019年12月24日,安阳市环保公安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内负责人在听说上级检查的情况下,通知工人将生产设施、风机关闭,将镀件从电镀槽中取出清洗,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7月12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3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35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