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0〕89号
王海倩:
公民身份证号:4105261994****9060
住址:滑县王庄镇新集村3号
经营场所: 滑县王庄镇耿庄村110号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对你经营的水泥构件厂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控制粉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水泥构件厂位于滑县王庄镇耿庄村110号。2020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水泥构件厂未建料仓,厂区内砂土原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经调查,你经营的水泥构件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于2020年9月27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48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48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