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0〕125号
滑县新集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0AEJX8D
地址:滑县王庄镇新集村
投资人:李连霞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王庄镇新集村。2020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营业,经现场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检测,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无法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8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7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76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滑县环境监察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