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20号
滑县豫龙机制水泥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2C96XN
地址:滑县上官镇赵关庄东500米
投资人:闫新周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产150万平方FRT采光瓦建设项目位于滑县上官镇赵关庄东500米。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1台计量器、2台固化器、1台浸润机、1台裁切机等主要设施设备已基本建设、安装到位。经责令你单位能够停止建设。经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项目、报告表类项目。经取证,该项目总投资21.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1年1月4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0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01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