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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21〕10号

发布时间: 2021-01-06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 县 环 境 保 护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

滑环罚决字〔202110

 

滑县鼎丰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HTQY82

地址:滑县小铺乡杨公店村

投资人:袁聚峰

 

我局于2020922日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加工60万吨石料项目位于滑县小铺乡杨公店村20209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产品棚内正在进行物料输送作业,现场已建设喷漆设施;原料棚内正在进行铲车上料作业,未安装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生产设备棚内正在进行破碎、筛分作业,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单位该项目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政府规划证明复印件、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滑环罚决字〔2020〕第6号)复印件交款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1211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7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75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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