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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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滑县留固镇变电站路口北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倪伟
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80混凝土生产线项目位于滑县留固镇倪村。2020年11月19日,安阳市环保公安联合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混凝土生产线正在生产,上料工序正在作业,上料工序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未开启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7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1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13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因抽道路破损处积水,临时断开除尘器电源,逃避情节一般,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