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41号
沧州渤海新区昌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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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沧州渤海新区万丰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霞
我局于2021年1月3日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措施控制扬尘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施工的濮卫高速HWSG-1标段位于滑县老店镇岳村。2020年12月16日,安阳市环保公安联合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台钩机正在露天进行黄土物料装卸作业,未采取喷淋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1〕7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