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滑环罚决字〔2021〕45号

发布时间: 2021-02-1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21〕45号

  滑县半坡店高生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6MA44JTYM72

  地址:河南省滑县半坡店镇卜屯村

  经营者:卜高生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半坡店镇卜屯村。2020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5000立方米商砼项目制板工序正在生产;原料大棚东北角有破损,大门无法完全密闭,配料机上方喷淋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10月31日上午原料大棚内配料工序生产期间,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8日签收了《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1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20〕114号)、《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滑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3306351906;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备案序号:豫ICP备2023004875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电脑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5/08 1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