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审〔2021〕32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滑县好思佳门窗厂年产钢木门3000套及生态木门8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滑县好思佳门窗厂:
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7CLA6Q)上报的由安徽业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邓红(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0353643509360028)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好思佳门窗厂年产钢木门3000套及生态木门8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四间房镇高寨村南地68号,总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9.46万元,占地面积3333.3㎡。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切割、开凿、切割、精修、开锁孔、喷塑等工序二次密闭后,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胶合、封边、烘干固化等工序二次密闭后,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光氧催化处理一体机+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及《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要求。
3. 噪声:
经采取在剪板机、转印机、盘头锯等高噪声设备上安装橡胶减震垫、厂房隔音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排放要求。
4. 固体废物:
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转印纸、废烫印条、塑粉包装箱暂存于15㎡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废胶桶、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暂存于15㎡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安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四间房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