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审〔2021〕4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河南德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玻璃钢制品9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德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QWHH66)上报的由河北科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肖美芳(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5353543505350230)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德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玻璃钢制品9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四间房乡政通大道236号,占地面积5亩,总投资250万元,环保投资8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固化工序二次密闭,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形修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及《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浓度限值。
2. 废水:生活污水经10m³化粪池处理后由企业定期清掏用于周边肥田,不外排。
3. 噪声:经采取在空压机、角磨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下安装减震垫、密闭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废减振垫经收集后暂存5㎡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灯管暂存于6㎡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粉尘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安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四间房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