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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审〔2022〕48号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关于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滑县牧原无害化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10-10
作者:
来源: 安阳市生态环境滑县分局
 


  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95966415X)上报的由河南省波光环境评估服务有限公司王德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035410000051)主持编制完成的《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滑县牧原无害化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四间房镇王寨村村南1927米,占地面积10405㎡,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48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

  施工期: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2〕9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每天定期不定期洒水,4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作业;落实县环境污染攻坚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

  营运期:无害化过程中产生的恶臭经负压管道集中收集,采用“喷淋+生物过滤”吸收工艺进行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工艺处理后由8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9-2021)标准要求、《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中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 级指标要求。

  2. 废水: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或者施工用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

  营运期:生活污水经100m³化粪池预处理,运输车辆消毒及冲洗废水、锅炉排污水、冷凝系统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车间和设备清洗废水收集经1m³隔油池预处理,同高温化制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厂区100m³废水收集池收集消毒后由污水输送泵站经专用管道输送至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四间房镇王寨村年出栏4000头猪养殖项目黑膜沼气池处理,进行农田消纳不外排。

  3. 噪声:

  施工期: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与方式进行地基施工与结构施工;对有固定基座的设备应作单独地基处理,以减少地面振动与结构噪声的传递;规范操作,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以维持其正常运转;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前)禁止施工作业。

  营运期:经采取在预碎机、输送机、化制机、真空泵、锅炉等高噪声设备上设置减震基座、隔声降噪、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

  施工期:废土石及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位置合理消纳;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营运期: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于20㎡一般固废皙存间后由厂家回收;废一次性防护用品收集后暂存于10㎡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后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缓生态环境影响。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44吨/年、SO20.288吨/年、NOX0.86吨/年。颗粒物、NOX从2021年减排项目减排量中进行倍量替代,SO2从2021年淘汰燃气锅炉减排量中进行倍量替代。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安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科


  抄送:滑县环境监察大队、四间房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印发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备案序号:豫ICP备2023004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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