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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2024-04-15 15: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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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滑政〔2024〕2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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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滑政〔2024〕2号发布时间: 2024-04-15
滑政〔2024〕2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5日
滑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进主导产业项目奖励
引进符合我县三大主导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智能装备制造、能源新材料)或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投产或正式营业后,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1年按100%给予奖励,第2年、第3年按50%给予奖励。
(二)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第1年、第2年按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234万元以上,或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在政策、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环保改造、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等支出。
二、引进商贸文旅产业项目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集中成片开发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大型旅游设施、休闲旅游度假区、生态休闲观光等文化旅游商业项目,按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0%给予奖励(依税收情况逐年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商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在政策、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引进总部经济奖励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2.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汇总缴纳各项税费。
3.主要业务在外地,具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或依托当地业态组建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增行业。
4.企业承诺在享受激励政策后,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
(二)行业标准
1.制造业总部企业、建筑业总部企业、批发和零售业总部企业: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含)。其中批发和零售业总部相关的上游进货或下游销售须为实体企业。
2.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型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含)。
3.卫生、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300万元以上(含)。
4.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我县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分支机构。
5.世界500强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县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可一事一议,考虑纳入总部经济。
(三)奖励措施
1.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认定条件,结合企业税收贡献、发展潜力、经济带动作用、规范管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企业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有引领作用的,纳税贡献较大的,可一事一议。
2.人才奖励。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负责人及主要高管,依照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给予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标准进行奖励。
3.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引进楼宇经济奖励
楼宇经济包括:自县域外引进,入驻楼宇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利用、咨询业、广告策划、影视制作、网络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咨询中介公司、旅游服务、金融服务、建筑施工、工程设计等业态企业。
(一)入驻楼宇的企业,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下的,3年内每年按10%给予奖励;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3年内每年按15%给予奖励;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用于企业人员培训、扩大投资、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支出。
(二)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积极引导入驻企业规范工商注册行为,实现税务属地化管理,且整栋楼宇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3年内每年给予运营管理企业30%的奖励资金;年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创新、改善办公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等支出。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引进外资项目奖励
(一)对引进我县主导产业的外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1.对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每年实际到位外资货币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货币金额的2%予以奖励。
2.鼓励外商采用并购等方式参与我县主导产业、传统企业的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货币金额的1.5%予以奖励。
3.外商投资企业新上项目并且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参照第1、2条执行。
(二)对引进我县非主导产业的外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对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每年实际到位外资货币金额的0.1%予以奖励;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位外资货币金额的0.2%予以奖励。
(三)对单个外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引进电子商务业项目奖励
(一)对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滑县投资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分部、平台,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在享受上级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30万元。对引进的跨境电商产业园项目、跨境电商平台及其他能够对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项目,优先列为全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当年新获国家“中国名牌商品”品牌的电商企业,在享受上级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河南省知名品牌”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于在我县县域内建立电子商务O2O(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对年服务电商企业数首次达到100家(含)以上的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数首次达到50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服务收入1.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50万元。
七、发展金融经济的奖励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含),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
(二)购房补贴。金融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同一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其它类金融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新入驻法人金融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此条优惠政策。
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相关奖励
(一)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滑县设立科研开发基地及科技示范区、进行科研项目合作或科技成果转让,对滑县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优先推荐省级科技计划,同时从县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费中给予补助。
(二)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奖励50万元;对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奖励1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对外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留学人员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引荐项目奖励
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中介机构或企业奖励(不含公职人员)。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滑县投资兴建“三大主导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中介机构或企业,按前2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外商投资项目,按投资额(外资实际到位)的1.2‰给予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知名科研院所的,按项目前2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引荐人。引荐人、中介机构或企业奖励由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认定,以上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奖励,依照《关于实施“洹泉涌流”强企兴滑人才集聚计划的实施意见》(滑办文〔2020〕2号)执行。
(二)单个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不同类别多项奖励资金,一个类别的按照从高原则享受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由县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核认定,受益地政府负责兑现。
(四)本措施由县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滑政〔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