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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突发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1-28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主动登记备案

从疫区来滑县人员(含滑县籍在疫区工作、学习、务工返滑人员)请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明知自己从疫区归来,并伴有发热,不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且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服从防控安排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社会秩序,自觉服从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社区和村居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安排。

三、严禁违法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造谣惑众、蛊惑人心、编造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厉打击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厉打击趁疫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趁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厉打击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控物资和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厉打击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打击趁疫情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严厉打击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等违法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滑县公安局

2020年01月28日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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