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暨《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30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豫财贸﹝2016﹞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滑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国家级示范县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滑县商务局 滑县财政局 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促进农村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为保障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项目在确定承办单位以后,对项目的管理将按照承办单位的实施方案进度进行整体监管,对子项目的管理采取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评估的基本流程,项目可以分阶段按实施进度进行项目申报。
项目的评审、验收和评估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扶贫办和审计局共同参与执行。
二、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①承办单位申请报告;
②承办单位基本情况:一是企业简介,二是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
④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证明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验收小组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⑤滑县政府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2.乡镇、村级服务站(点)建设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工作总体规划;
③村级服务网点建设的地址、网点联系电话、负责人、建设结果、店面(内、外)图片及视频资料;
④网点与承办企业签署的协议书;
⑤村级服务网点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材料;
⑥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证明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验收小组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3.培训体系建设申报材料
①培训单位申请报告;
②培训总体方案;
③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④培训授课人的基本资料、资质证明;
⑤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和培训材料;
⑥培训人员花名册、现场照片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资料。
4.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情况;
③配送中心内、外和设备图片;
④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证明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验收小组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5.农产品供应链管理及营销服务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开展特色产品品牌策划营销活动的方案;
③与相关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
④产品设计包装、品牌策划注册、活动推广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的申报、验收及监管
1.项目的申报
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或阶段性的建设成果,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可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提出支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项目的验收
县商务局收到承办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完成验收后对每个项目应给出结果,项目验收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否则不予资金补贴。
验收完成时间:在出评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组织完成。
3.项目的监管
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的日常监管,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等小组成员,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以便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动态,以保障项目在计划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
四、项目归档管理及资金支持方式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贴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2.项目的资金支持
项目资金的支持将结合本项目管理办法,按照《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函》(豫商建函〔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对口指导孵化,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它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建设线下展示区域,包括综合宣传区、企业展示区、电商展销区等部分,综合展示我县优势资源,展现县域魅力。
(二)支持建立电子商务乡村服务站点。充分利用现有网点资源,在全县建设21个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600多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点内配电脑、宣传栏、货架、wifi信号及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引导宣传等服务。
(三)支持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级仓储物流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根据项目示范县物流建设要求和我县物流业发展情况,筛选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体系。支持物流、快递企业网点设立到乡镇,延伸服务到乡村;加强对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其高效、快捷的完成物流配送任务。
(四)支持特色产品基地建设。整合县域道口烧鸡、老庙牛肉、八里营甜瓜、家具加工、汽车座垫等特色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资源,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操作系统,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破解农村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打造我县农特产品品牌。
(五)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面向县乡干部、村两委班子、企业员工、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农村经纪人、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等培训,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配套资金除用于为中央资金配套外,还可根据县情和电商发展需要用于支持涉及电商的宣传、外出培训、考察学习和维持电商产业园正常运营所必要的物业、水、电、网络及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对年度内各级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确定。专项资金用于奖补的,除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全额奖补外,其他奖补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或改造投资总额的50%。专项资金应本着杜绝浪费、节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县商务局依据验收报告,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管理办法确定拟支持项目金额,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