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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位价值500万以上设备器具 一次性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23-07-06 作者 来源: 税务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条件】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牵头部门】滑县税务局

  责任科室:税政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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