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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民政局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3-01 作者 来源: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提升全县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民

  政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基本原则,

  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

  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民政事业

  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一、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

  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统一建章立制。制定《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

  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进一步推进清单管理,依法编制各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和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公示。

  (1)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滑县民政局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滑县政务服务网、民政政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

  (2)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对《滑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依托政府公示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权职责,编制《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相关政府网站统一公示。(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编制《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并公示,明确

  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

  效能。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并就执法活动向被检查对象告知说明,能够以执法文书告知的,应当出示执法文书。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1)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定《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并严格履行,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2)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3)出示执法文书。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4)做好窗口服务事中公示。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采取佩戴胸牌标志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

  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1)按期公示执法结果。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

  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开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建立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要求,及时在滑县民政政务信

  息公开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定《滑县民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照行政执法类别,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

  机制。

  2.规范文字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在民政行政执法活动中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并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卷宗电子化,做到纸质和电

  子文书一致。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1)编制《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

  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

  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制度。(3)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

  存。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加强对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实现留痕和可回诉管理,逐步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

  管理、调阅等工作制度。

  6.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

  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确定法制审核机构。办公室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机构。

  2.调整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按照县民政局“三定”规定,结合职权调整后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调整《滑县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

  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严格法制审核标准。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

  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

  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规范法制审核流程。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

  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6.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

  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

  适应。积极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和执法业务骨干参加专题培训;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系统内法制培训,切实提升法制

  审核人员和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规财科、社管科、救助科、政权科、事务科、养老科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做好设备、经费、信息系统、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具体协调,督促任务落实,各科室要明确1名同志具体负

  责落实本单位任务。

  (二)加强统筹衔接。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与我市“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相结合,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等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充分利用权责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成果, 统筹协调推进“三项制度”,着力解决民政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责任科室要做好与各县区民政局对口部门的对接,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有效推进和实施“三项制度”,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行政执法信息公

  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加强信息沟通。要主动与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工作,确保高效推进任务落实。各执法科室要注重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司法局报送推行“三项制

  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推行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强化各相关科室对“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办公室要把推行“三项制度”纳入年度综合评估内容。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要对责任科室推进情况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督导检查,确保“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3.滑县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滑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日

  附件一

  滑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四类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

  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民政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民政局相关股室的职责分工、执法范围、执法区域等,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

  法证件号码;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

  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

  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

  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民政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县民政局审批科主动公示民政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

  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

  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

  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

  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

  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县民政局要在政务平台公示事前、事中和事后内容,并建立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

  机制,实现民政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

  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开发新媒体。采用县政府信息网等现代信息传播

  方式,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县民政局审批科应当公示民政行政

  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事前公开内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执法人员清单等事前公开的信息内容,

  由相关股室负责提供汇总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在

  厅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新颁布、修改、废止的民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

  化的,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股室负责按程

  序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在政府网站公示;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察

  室负责公示;

  (二)公开期限。民政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

  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民政局各相关股

  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民政局办公室公示信息,由相关股室负责提供,由主管厅领导负责审核,涉

  及重大事项需报请局务会讨论通过,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公示的民政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县民政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

  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

  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县民政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滑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民政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在民政工作中依据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

  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程记录,是指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

  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音像记录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

  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

  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章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

  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入驻县便民中心的,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

  从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第七条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确认)、不予许可(确认)、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

  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作人员对勘验的全过程进行

  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九条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

  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

  录。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内部审批环节,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有关决定,应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

  录。

  第三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

  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执法文书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采用执

  法记录仪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记录好证据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证据登记保存的具体标的,证据保存的形

  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完成后,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

  处罚、行政处理的,应当使用专用计算机储存音像并备份。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内部审批应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股室负责人意见、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

  等。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审查后应载明法制机构负责人、审

  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应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定。由案件主管负责人主持会议,并签字。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

  记录。

  第十八条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

  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述行政检查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人员

  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民政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

  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

  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采用照相、使用执法记录仪方式进行。

  第五章行政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保存的原则建立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三条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按照《河南省行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

  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

  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的记录过程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办法》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科室、单位应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滑县民政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滑县民政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

  决定前,由局相关股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

  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下列民政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

  (一)对县属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进行处罚。主要包括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包含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对

  社会组织限期停止活动等;

  (二)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三)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处罚;

  (四)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民政行政强制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

  (一)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

  存;

  (二)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案件承办股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监察室进行

  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

  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局相关股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

  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

  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

  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局相关股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局相关股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

  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

  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局相关股室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主管

  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承办股室对上级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监察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

  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监察室审核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

  论决定。

  第十四条涉及行政执法相关股室的承办人员和审核人

  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南

  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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