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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商务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尽职免责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2-23 作者 来源: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我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商务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领域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商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四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商务领域的安全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商务流通领域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商务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商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七条对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及时提供意见,加强沟通。

  第八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对其作出处分。

  商务部门不应当受舆论、信访投诉等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责任,加重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处分、处理。

  第九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等,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商务部门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遭遇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个人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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