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滑县环境执法人员履职尽责 容错纠错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2-05 作者 来源: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第一条为激发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意见(试

  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在编在岗环境执法人员。

  第三条环境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或者难以预见情形虽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但是已经按照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和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子以容错。

  第四条环境执法人员在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时出现难以避免的失误或者偏差,凡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商质量发展,有利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很本利益,有利于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在严守党纪国法、保持清正廉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并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偏差,充分激发广大干部敢闯敢试敢干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条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宽容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六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监督抽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急难险重或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作出相应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环境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履行职责,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日常检查、监督抽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执法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事权划分规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要求等,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以及环境检测、鉴定、认证等机构的原因,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标准铁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定性的;

  (八)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环境事故或者事件;

  (九)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环境事故或者事件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环境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在无明确政策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未达到预期效果, 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化等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在实施重要规划、落实污染防治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因自我加压,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八)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因被督察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生态环境问题的;

  (九)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因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法人组织自身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问题发生的;

  (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情形紧迫临机处置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失误或错误的;

  (十一)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十二)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环境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贵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后果,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

  (一)免除责任追究的,在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资格评定及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时不作负面评价;

  (二)从轻、减轻责任追究的,根据其从轻、减轻、免除责任追究规定的,确定受影响的情形;

  (三)对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从轻、减轻、免除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08 10: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