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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2-09 作者 来源:

  第一条为保障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调动行政执法人员于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我局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局行政执

  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我局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依规履行执法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我局行政

  执法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执法监管职责,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妨碍公正执法的要求。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在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数于担当、勇于作为出现非主观失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伪遣、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调查等原因,出现非主观失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且行政执法人员穷尽各类行政措施或手段,或者因有权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

  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确已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但因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认定意见等或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出现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在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存在程序瑕疵的;

  (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八)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调查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因主观原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查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行政执法工作中,因主观原因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进行。

  第十一条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局党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意见,加强沟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不受舆论、信访投诉

  等影响,承担不当或者加重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等,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局党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

  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

  置。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相关赔偿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

  补偿,其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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