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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滑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26 作者 来源:

  滑县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监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借鉴漯河市等地先进经验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指滑县市场监管领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在依法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市场主体不同信用风险分类状况,通过增加或降低双随机抽查频次比例、适用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活动。

  第三条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实施、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与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数据分析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相联动,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场监管领域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将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滑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相关司法涉及市场主体信息。

  第六条县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以国家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牵头组织实施做好信息归集应用工作。

  第七条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场主体信息归集范围包括:

  (一)依法应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1.信用承诺、市场主体 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信息;2.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3.对市场主体作出的行 政处罚信息;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5.各级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6.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7.行业协会评价信息;8.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9.银行失信信息;10.产品质量抽查符合公示条件的信息;11.专项检查、产品抽查信息;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其他市场主体信息:1.被授予荣誉称号等诚信信息;2.缴纳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信息;3.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信用承诺制度的信息;4.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5.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信息;6.行政强制执行信息;7.被行政机关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8.其他应归集的监管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八条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平台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对归集的市场主体信息进行分析后生成,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更新情况,适时自动调整。

  第九条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类型划分为A级(信用良好)、B级(守信)、C级(信用一般)、D级(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种类型。市场主体同时具备信用A、B、C等不同信用类型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信用风险类型进行分类;同时具有D、E等不同信用风险类型条件之一的,按其中最低的信用风险类型进行分类。

  (一)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

  A级:1.市场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2.市场主体成立时间在五年(含)以上的,且最近5年连续两年均划分为B级的市场主体;3.市场主体近五年未受到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且近一年未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4.市场主体近五年从未被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5.市场主体及其管理人员近五年均违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6.市场主体在近五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7.近五年内无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信息的;8.近五年内没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为不配合情节严重信息的;9.近五年没有银行失信不良信息;10.近五年内无被消费者投诉或者被投诉情节轻微,及时得到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11.市场主体近五年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的其他情形。

  (二)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B级:1.市场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2.市场主体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3.市场主体近三年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4.市场主体近三年从未被列入过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5.市场主体及其管理人员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6.市场主体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7.近三年内无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信息的;8.近三年内没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为拒不配合情节严重信息的;9.近三年没有银行失信不良信息;10.近三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但情节轻微,及时得到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11.市场主体近三年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的情形;

  (三)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C级;1.市场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2.市场主体近一年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市场主体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其他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的;4.市场主体及其管理人员当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5.市场主体在近一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或虽有失信行为但已超出信息影响期的;6.近一年内无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信息的;7.近一年内没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为拒不配合情节严重信息的;8.近一年没有银行失信不良信息;9.近一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但情节轻微,及时得到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10.市场主体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

  (四)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

  D级:1.市场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2.市场主体近一年受到监管部门作出的警告,或近五年受到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的,或近一年受到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或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的;3.市场主体当前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的;4.市场主体当前具有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的;5.市场主体当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6.市场主体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7.近三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但情节轻微,及时得到处理,没有不良后果的;8.在三年内有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信息的;9.市场主体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其他影响信用情形的。

  (五)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别划分为E级:1.市场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满3年的;2.市场主体近五年受到市场监管机关作出的除警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罚没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或者近一年受到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除警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罚没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3.市场主体当前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或当前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4.市场主体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5.市场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6.市场主体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7.“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抽查结果为拒不配合抽查检查情节严重的;8.行业协会认定为不合格或者年检不予通过的;9.近三年被消费者投诉情节严重,且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10.市场主体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且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

  第四章信用风险分类查询和异议

  第十条市场主体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查询本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但不得查询其他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对信用风险分类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调整本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类别。异议申请缺乏依据,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驳回;异议申请依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的,予以调整信用风险类别。因信用风险分类修复被列入警示类别的市场主体,需在警示期满一年,方能再次提出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申请。

  第五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A级市场主体监管措施:

  (一)以市场主体自律为主,不涉及安全领域的市场主体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现场核查外,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5%概率实施,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检查为主;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中实施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优先预约服务;

  (五)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的各类质量、标准、认证、商标等活动及各类荣誉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服务;

  (六)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B级市场主体监管措施:

  (一)实行相对宽松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5%概率实施,可实行书面检查。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一般不列为检查对象,但明确纳入整治范围的除外。

  (三)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市场主体改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守信市场主体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C级市场主体监管措施:

  (一)实行常规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10%概率实施。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检查对象。

  (三)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市场主体改正,并责令作出诚信承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正常市场主体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D级市场主体监管措施:

  (一)依法依规将D级失信市场主体列入预警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概率为20%实施,年度专项抽查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失信市场主体的其他监管措施;

  (六)定期不定期向有关部门、社会推送公示“黑名单”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E级市场主体监管措施:

  (一)列入高预警市场主体,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实施全方位监管;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概率100%,年度专项抽查检查不少于两次;

  (三)向社会推送公示“黑名单”。

  (四)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限制或禁止进入相关市场;

  (六)限制或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七)限制或禁止相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八)限制或禁止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九)限制或禁止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失信市场主体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非法批量获取监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数据信息,对监管平台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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