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民〔2023〕25号滑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2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21
作者
来源:
滑县民政局
全县各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2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是: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行业政策法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方式、时间及范围
(一)年检方式。网上填报和纸质填报相结合。
1.网上填报。自3月15日之后,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即可登入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
2.提交纸质材料。①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组织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审核,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而后提交至县民政局。②财务审计报告书。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一式三份,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2022年度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表》(需盖党组织章)。⑤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年检时间。全县社会组织年检材料在2023年6月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至6月30日,在此时间段内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初审、报送、终审工作。
(三)年检范围。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四)年检各环节完成时间节点安排。
1.2023年5月1日以前,参检单位需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填报完成《年检报告书》,并将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所需材料,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直接登记和脱钩的社会团体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2.2023年6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初审;
3.2023年6月30日前,县民政局完成审核并出具年检结果,县民政局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4.2023年7月30日前,县民政局将社会组织年检结果通过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式三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表及相关资料。
5.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年度检查结果运用
县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年度检查注意事项
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年审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联系县民政局行政审批(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人:魏晓光 联系电话:0372-8181587
附件: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四)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六)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三)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十五)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六)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八)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九)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十)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五)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六)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七)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八)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