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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政文〔2015〕120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寨乡彭辉炼铅厂责令关闭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14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大寨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寨乡彭辉炼铅厂:

大寨乡彭辉炼铅厂,位于滑县大寨乡董寨村东,负责人为彭辉,主要原材料均为废旧电瓶,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分离→加热→冷却→成品。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采用简易设施焙烧的落后方式炼铅,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土炼铅锌”企业。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我县环境安全,严防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第四条:“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炼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大寨乡彭辉炼铅厂责令关闭。

为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大寨乡彭辉炼铅厂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关闭,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关闭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事件。逾期不关闭,将依法强制关闭。

二、大寨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主要领导对关闭工作要亲自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关闭过程中不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按时关闭到位,并做好关闭企业的日常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因履行职责不力,致使关闭企业非法恢复生产污染环境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于2015年10月26日前将企业关闭情况以文字、图片形式报县督查办及县环保局。

三、县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责,要及时将拆除关闭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及有关单位。

四、县电业管理公司要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大寨乡彭辉炼铅厂立即停供生产用电,并拆除供电设施和线路。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关闭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抗法行为,确保各部门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县督查办、县监察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实施关闭工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底各相关单位的政府环保目标考核。

2015年10月1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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