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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7〕第7号

发布时间: 2017-07-2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7〕第7

 

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518454(1-1)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进之

 

本机关于2017424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25号,2017414日,你单位不溶性硫磺车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表、现场勘查示意图、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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