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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责改〔2017〕第1-2号

发布时间: 2017-07-24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滑环罚责改〔2017〕第1-2

 

河南省开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518454(1-1)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进之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宁

电 话0372-8169352

地 址:河南省滑县产业集聚区人民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201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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