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滑环罚责改〔2017〕第5-5号

发布时间: 2017-07-20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滑环罚责改〔2017〕第5-5

 

滑县春辉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E0D01U1-1

地址:滑县小铺乡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清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噪声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宁

电 话0372-8169352

地 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建设路北段

 

 

2017217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08 10: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