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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环罚决字〔2018〕第31号

发布时间: 2018-07-0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31

 

滑县老庙中心卫生院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749320-X41052611C2101

地址:滑县老庙乡老庙集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元杰

 

本机关于2018515日对你单位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并混入生活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位于滑县老庙乡老庙集西街。2018510日,滑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并混入生活垃圾,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处置医疗废物合同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518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以上7000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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