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滑环罚决字〔2018〕第29号

发布时间: 2018-07-09 作者 来源: 滑县环境保护局

 

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滑环罚决字〔2018〕第29

 

安阳市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882850(1-1)

地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河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世民

 

本机关于201858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加工2000吨涂料、银粉漆、调和漆项目位于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河西工业园区。20185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经停产。单位厂区南建有厂房并有缝焊机、封罐机、点皮机、翻边机,擅自扩大规模,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扫描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营业执照扫描件、价格评估报告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514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滑环罚先告字〔2018〕第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户名: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533063519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521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08 10: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