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教育领域 >> 安全管理

关于印发滑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9 作者 来源: 体卫艺

  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中心校,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滑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滑县教育局

  2023年3月14日

  滑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不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二章 职责范畴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二)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

  (三)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科学有效地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

  (四)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

  (五)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六)科学制定营养食谱,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第四条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应分设专项资金食材仓库和自收资金食材仓库;

  (四)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收入管理,明确食堂收入范围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食堂财务管理“建立专账、定期并账”制度,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账目和自收部分资金账目,实行分账核算,每月至少并账一次;

  (五)强化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财务监督,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并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账目以每天接收食材入货清单(含价格)为凭证;学校自收资金(包括中午X费用、早餐和晚餐费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一式三联),及时将资金上缴中心校专户。自收部分专账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学期平衡”原则,中午X费用、早餐和晚餐费用分别建立专账,确保资金统筹使用、日清月结、结余款项全部惠及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早、晚餐酬金可从早餐和晚餐费用适当支出;

  (六)完善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内部控制。一是要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严格控制结余;二是要实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规范运营管理;

  (七)规范学校食堂成本管理。明确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一是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二是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三是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

  (八)建立健全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

  (九)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十)营养改善计划加餐学校按照规定设立营养餐储藏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十一)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县教育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第三章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第六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并履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一)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餐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七条 学校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出入库记录管理;

  (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负责营养餐食品验收、入库,并建立台账,根据报告单,查看食品品牌、出厂日期、产地和保质期,查看是否有变质、过期、污染、劣质、破损、少量及以次充好的产品,清点食品种类和数量,对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拒收;

  (九)负责抽取食品留样,留样登记要真实填写留样食品的品类、名称和留样时间;

  (十)负责保持营养餐储藏室干净卫生,通风良好,光线充足,避免阳光直射,门口悬挂防尘帘,窗户安装防尘网,防潮防虫防鼠防蚊蝇;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食品留样制度;

  (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

  (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八)投诉处理制度;

  (九)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执行“三统一”,即统一安装“互联网+明厨亮灶”,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学生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公开舌尖网网址,邀请家长代表参与网上监督;执行统一食谱;食堂从业人员上岗统一穿戴白色厨师服,佩戴口罩,厨师服应有明显的号码标识。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三)高油高盐高脂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十五条 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制售冷荤类、生食类、裱花蛋糕及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第十六条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时,对当天营养餐食品验收、出入库记录、加工食材种类、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督,并核查台账是否记录完整,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校领导陪餐和老师在食堂就餐时,必须缴纳足额餐费,学校并根据当次就餐人数、当次学生食谱的菜量及品类,当次添加相应的食材及辅料。

  第十八条 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为经中国奶业协会认定的“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产品应为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或明确专供学生在校推广的常温和低温学生奶。在产品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要求基础上,应优先选用产品优质、信誉度高的品牌,防止不合格产品利用各种名目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膳食领导小组),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用的牛奶、火腿肠、蛋糕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配送的食品必须在保质期内,超过时限的学校不得接收,并且有权拒绝,同时上报体卫艺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营养餐食品送到学校后,由专人负责验收,入库,并建立验货台账,供货及验货人双方签字。配送不得提前、退后。

  第二十四条 验收营养餐食品时严格审验生产日期及包装完整情况并根据报告单,查看食品品牌、出厂日期、产地和保质期,查验是否有胀包、变质、过期、污染、劣质、破损、少量及以次充好的产品,清点食品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营养餐储藏室管理人员负责留样工作,留样食品必须放入留样柜,保证留样食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留样登记要真实填写留样食品的品类、名称和留样时间。

  第二十六条 营养餐加餐食品发放时,学生只能领取当天的食品,不允许累计领取和代领,领取后由学生签字确认。学生食用时必须由班主任或值班老师在在场,一看二闻三小口尝,发现异样食品及时调换,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加餐改正餐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学期中不进行变更供餐模式;因学籍变动等原因造成营养餐受益学生数字变化应及时报备体卫艺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学校食堂经营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委托经营的,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并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一条 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教育行政部门所通报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二次,将考评结果及时报备教育局行政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一)经学校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学校食堂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应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

  (一)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四)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凡是有违法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学校食堂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局属学校应将学校食品安全列为重点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县教育局不定期对乡镇(街道)中心校、局属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十条 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局属学校每年对学校食堂、营养餐储藏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报县教育局。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局属学校对进行监督检查(或自查)时,应重点检查: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食品留样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营养餐储藏室卫生情况;

  (十一)食堂从业人员是否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是否有精神病史等潜在危害因素;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教育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克扣、截留或变相侵占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膳食的,取消学校正餐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教育局按照每学期不少于1次对全县学校食堂采购食材及辅料进行抽检。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滑县教育局关于引发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五常法”是指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六T法”是指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滑教〔2022〕30号《关于印发滑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08 1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