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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4-00003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02-25

滑政办〔2014〕6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滑政办〔2014〕6号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5日

                                                      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 施 意 见

为加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评估依据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该实施意见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得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节能审查机关及范围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首先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如实报告用能设备及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耗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耗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书,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该审查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完成,与备案项目同时完成。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量200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耗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耗量50至100万立方米,公共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该审查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完成,与备案项目同时完成。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耗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耗量50万立方米以下,公共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居住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实事求是填写节能登记表,报县发展改革委经咨询专家备案,该程序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完成,与备案项目同时完成。

三、节能评估内容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编制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四、节能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同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选择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尽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机构一致。评审机构可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七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然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单位(应聘请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5个工作日、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评审时间不计算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县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滑发改节能〔××××〕××号”编号,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滑发改节能备〔××××〕××号” 编号,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五、节能评估机构要求

第二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的咨询资质,熟悉国家和省节能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六、节能评估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县发展改革委要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在项目开工后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由投资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若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项目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备案的首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印发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5日

                                                    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 施 意 见

为加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评估依据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该实施意见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得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节能审查机关及范围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首先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如实报告用能设备及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耗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耗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公共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书,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该审查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完成,与备案项目同时完成。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量200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耗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耗量50至100万立方米,公共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该审查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完成,与备案项目同时完成。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耗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耗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耗量50万立方米以下,公共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居住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实事求是填写节能登记表,报县发展改革委经咨询专家备案,该程序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完成,与备案项目同时完成。

三、节能评估内容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编制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四、节能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同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选择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尽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机构一致。评审机构可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七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然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单位(应聘请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5个工作日、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评审时间不计算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县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滑发改节能〔××××〕××号”编号,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滑发改节能备〔××××〕××号” 编号,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五、节能评估机构要求

第二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的咨询资质,熟悉国家和省节能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六、节能评估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县发展改革委要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在项目开工后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由投资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若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项目备案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备案的首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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