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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10-2014-00011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办〔2014〕18号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开展侨情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03-18

滑政办〔2014〕18号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开展侨情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摸清我县侨务资源,全面掌握侨情,为开展侨务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更好地发挥侨务工作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侨情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调查登记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国内侨情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资料已不能反映广大归侨侨眷、海外华人华侨的真实情况,不能适应侨务工作新形势发展需要。开展调查工作是掌握侨情,发挥侨力的基本前提,也是依法维护侨胞侨眷合法权益的基础。进一步摸清侨情底数,完善资料,对于夯实侨务工作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1.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注:“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住权。

2.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临时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3.华人:指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4.侨眷:指华侨、华人、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华人、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华人、归侨有一定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此外,外籍华人在国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

5.侨属:华侨、华人、归侨在国内除侨眷以外的其他眷属。

6.港澳同胞: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但已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香港、澳门正式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7.港澳同胞眷属: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偶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三、调查登记的要求

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侨务登记工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要保证不漏计、不错登,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产业集聚区、各乡(镇)、各单位请于2014年4月18日前将调查登记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外事侨务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至huxianqiaowu@163.com

联 系 人:路晓娜(侨办)0372-8136870

赵长勇(侨联)13937211116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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