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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4-00003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4〕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4—2017)等三个功能区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03-30

滑政〔2014〕6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4—2017)等三个功能区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4—2017)》、《滑县水环境功能区划(2014—2017)》、《滑县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2014—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30日

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2014—2017)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和自然气候特征、生态环境等状况,结合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特制定本区划。

一、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6.《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7.《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8.《滑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二、区划原则、时限及类型

(一)区划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好生活和生产环境;

2.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全县环境空气质量;

3.既考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兼顾滑县未来发展,满足城市功能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二)区划时限

区划时限为2014—2017年。

(三)区划类型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标准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三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三、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功能区:大云寺景区、瓦岗寨景区、森林公园景区、滑县西湖景区、大运河滑县段(卫河)及道口镇景区。

二类功能区:一类功能区以外的区域。

详见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览表:

滑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览表

(2014—2017年)

滑县水环境功能区划

(2014—2017)

为改善滑县水环境质量,防止水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滑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和《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滑县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功能,特制定本区划。

一、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5.《滑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6.《滑县城乡总体规划》(2011—2030)

二、区划原则、范围、时限

(一)区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3.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体环境容量的原则;

4.与调整工业布局、执行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紧密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滑县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包括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库、人工水渠等地表水域及地下水资源。

(三)区划年限

区划时限为2014—2017年。

三、水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将地表水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Ⅰ类水域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值;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Ⅱ类水域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值;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Ⅲ类水域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值;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Ⅳ类水域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值;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Ⅴ类水域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值。

四、滑县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结合《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和现阶段水环境现状,按功能高低将境内水域依次划分为四类,即Ⅱ类水域、Ⅲ类水域、Ⅳ类水域、Ⅴ类水域。

1.Ⅱ类水域

第三水厂及其蓄水池

2.Ⅲ类水域

城关干渠

3.Ⅳ类水域

卫南水库

4.Ⅴ类水域

Ⅱ类水域、Ⅲ类水域、Ⅳ类水域以外的水域。

详见滑县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一览表:

滑县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一览表

(2014—2017年)

滑县县城声环境功能区划

(2014—2017)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县城声环境质量,合理划分滑县声环境功能区,使生产、生活、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以利于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区划。

一、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5.《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6.《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7.《滑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二、区划原则、年限及类型

(一)区划原则

1.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二)区划年限

区划时限为2014—2017年。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类型及适用标准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功能区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见下表: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四、滑县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一)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五类即:

一类区:居住和文教、卫生、机关区。一类区执行1类标准;

二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二类区执行2类标准;

三类区:工业集中区:指城市或区域规划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三类区执行3类标准;

四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四类区执行4类标准;

详见滑县声环境功能区分类一览表:

(二)滑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滑县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分类一览表

(2014—2017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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