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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4-00006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 标  题: 滑政〔2014〕11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4-04-30

滑政〔2014〕11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0日

滑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实现2014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目标,依据《河南省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总体时间安排,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控制城市大气污染、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明确2014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要求、明确牵头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努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县大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19天以上,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显著下降,与2012年持平。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深化二氧化硫治理

2014年6月底前,全县化工企业、砖瓦窑厂等所有产生二氧化硫企业完成脱硫治理,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关闭。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2014年11月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和锅炉拆改任务,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

3.开展颗粒物提标治理

2014年11月底前,砖瓦窑厂、水泥粉磨站等所有产生粉尘的企业实施提标改造治理,颗粒物排放提前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二)着力遏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

1.拆改燃煤锅炉

(1)2014年11月底前,道口镇、城关镇、产业集聚区牵头,环保局、质监局配合,完成县城规划区内2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要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炉等清洁能源。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逐步拆改。

(2)2014年11月底前,产业集聚区制定完成集中供热长效机制。

2.餐饮油烟、露天焚烧治理。

2014年6月底前,道口镇、城关镇、产业集聚区牵头,环保局、药监局、城管局配合,对县城规划区内的饮食服务业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茶炉大灶等燃煤设施,鼓励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炉等清洁能源进行改造,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逐步实施。严厉查处城区内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露天焚烧行为。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禁无证经营。

3.大力开展城市扬尘治理

(1)强化施工扬尘管理

2014年6月底前,县住建局制定控制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现场管理等进行规范并检查落实。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场所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遏制道路扬尘

2014年6月底前,县城管局制定工作措施,提高城区主要道路机械清扫化率,红旗路、卫河路、中州大道、解放路、人民路、文明大道、贸易路、滑州大道、道康路等道路冲洗或洒水保洁频次每天不低于2次,遏制道路交通扬尘。

(3)开展工业堆场治理

2014年6月底前,县环保局全面依法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并保持效果。强化工业企业煤堆、土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4)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2014年10月底前,县交通局负责,环保局配合,完成全县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11月底前,由商务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达标工作。新建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负责,2014年11月底前出台全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进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依法落实国家机动尾气检验政策,对未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商务局负责,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

2014年11月底前,公安局负责、环保局配合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并通过省政府目标考核,积极推广燃气汽车(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三)2014年度需要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1.产业结构调整

(1)2014年6月底前,县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制定相关落实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环评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各类证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2014年6月底前,县环保局要按照规定要求,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区域,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限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从严备案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2014年11月底前,县工信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确保通过省政府目标考核。

(4)2014年6月底前,各有关乡镇政府要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豫环文〔2014〕46号)的要求,对“十五小”、“新五小”及其它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规模小污染重、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要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关闭、取缔到位。

(5)2014年11月底前,县发改委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实施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园区循环式发展,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窑炉、高炉废物协同处置。

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

(1)2014年8月底前,县发改委制定控制煤炭消费、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相关文件。降低燃煤消耗,制定各类具体措施,力争2014年煤炭使用量在总能源中的比重降低5%左右。

(2)2014年8月底前,县住建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2014年8月底前,县发改委制定原煤使用管理办法,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禁止引进和直接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四)全面推进制度建设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公开环境信息。环保局要建章立制,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和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月公布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3.制定应急预案。2014年6月底前,县政府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县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四、实施监督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县政府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统一协调组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

(四)强化考核问责。县政府将《滑县2014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实施生态补偿扣款、“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县级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区域,由监察机关对当地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五)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适应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需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治理成效实行“以奖代补”,要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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