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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null-0300-2014-00008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6-06 17:26:45
  • 标  题: 滑政〔2014〕14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2014〕14号
    发布时间: 2014-06-06

滑政〔2014〕14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6日

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第124号令)、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二条在滑县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7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明、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及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五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发包人在劳务作业开工前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无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七条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施工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及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劳务费。

第十条实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和上岗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和使用农民工,凡是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关键技术工种,必须持初级以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还要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持证率为100%。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及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筑行业培训机构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单位,必须具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外出施工的建筑劳务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包工头”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群体、散工等不得无序外出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个人,必须参加岗前学习,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组织自有工人或直接雇用农民工自行完成施工的应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工人工资用工资卡的方式转入工人工资卡银行帐户,并必须在建设施工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分包作业施工合同的,必须将工程款按分包合同约定转入劳务分包企业,由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发放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劳务费在建筑劳务分包的劳务费中扣除。

第二十条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抽查,凡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组织自有工人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现场提供不出工人劳务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证明的,按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要求,按违法分包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用工单位应提前按照工程劳务用工情况,按比例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如果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制转移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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